幼兒生命健康權:小亮無知吞了針, 老師疏忽遺后患
案例
全托幼兒小亮誤把一金屬物吞入腹中后,他隨即告訴了保育員許阿姨。許阿姨觀察了小亮幾天沒發現異常。就把這事忘了。10個月后,家長發現小亮走路時一跛一拐,就帶他到醫院看病。經檢查.醫生發現小亮右下腹腔內有一針狀金屬異物,導致腰部的肌肉腫大。影
響了孩子正常行走。所幸及時發現.否則后果不堪設想。小亮家長認為,孩子在幼兒園吞入異物后,園方既沒有采取相應措施,也不告訴家長.損害了小亮的生命健康權.于是提出了賠償要求。
幼兒園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評析】
本案是一起幼兒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糾紛。《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中生命權指公民維持自己生命延續、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健康權則指公民保持身體組織的完整和生理機能的健全,使肌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整發揮,從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權利。小亮由于年幼無知,吞食了對他的身體可能造成傷害的金屬物。如果他沒有告訴阿姨,幼兒園對此并不知情,則應是不同的處理。但是在許阿姨已經知情后,就應該立刻向幼兒園說明情況,并及時送小亮到醫院檢查,同時打電話通知其家長,而萬不該只是按常規觀察幾天,沒發現異常就置之腦后。
由于許阿姨的疏忽,幼兒園在小亮吞食金屬物后,無采取任何措施,使小亮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幼兒園存在補救措施不力的過錯,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
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據此,本案中幼兒園應主動向小亮家長道歉,并盡量采取協商方式解決具體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幼兒園家長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對于賠償數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建議】
(1)家長和幼兒園的保教人員平時要對幼兒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由于幼兒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尤其應謹慎看護。
(3)出現傷害事故時,幼兒園應迅速采取補救措施,及時救護,并通知幼兒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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