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其應有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幼兒園作為獨立的法人,也享有名譽權,侵犯幼兒園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強強是諾亞舟幼兒園中一班的小朋友,2008年5月14日午睡時,強強忽然抽搐、嘔吐,值班教師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并將他送醫治療,但在途中強強不幸死亡。經診斷,強強是舊病復發而猝死。強強父母認為強強之死是幼兒園所致,多次上門找幼兒園的麻煩,在幼兒園墻上及周邊建筑上到處張貼誣蔑幼兒園的大字報,嚴重影響了幼兒園的名譽。
問題一:如果諾亞舟幼兒園想對此向法院起訴,它起訴時需符合哪些條件?
由于諾亞舟幼兒園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法人,所以它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諾亞舟幼兒園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強強父母);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因強強父母張貼誣蔑性的大字報損害了幼兒園的聲譽,故請求強強父母停止侵犯名譽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諾亞舟幼兒園應按對方當事人(被告)的人數加一的數量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并預交訴訟費。法院在審理后7日內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問題二:訴訟中強強父母指控諾亞舟幼兒園是致強強死亡的兇手,諾亞舟幼兒園應如何舉證和取證來反駁強強父母的指控?
諾亞舟幼兒園應舉出下列證據: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致害人或物和受害人;2.事故發生的全部經過;3.幼兒園日常安全教育情況:4.幼兒園教師當時的行為;5.事故發生后的處理情況。因此,幼兒園在幼兒傷害等事故發生時要注意妥善保存這些證據。
在取證時有一些證據幼兒園可能無法取得,如屬于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要的證人不予配合等情況,對此幼兒園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調查收集上述證據。還有一些事實幼兒園沒有能力自己予以認定,如傷亡形成原因、某些器材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此幼兒園可以申請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鑒定。
問題三:法院審理后判決強強父母停止侵犯幼兒園名譽權、消除影響等,若判決幼兒園對強強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諾亞舟幼兒園不服該判決。該如何應對?
諾亞舟幼兒園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發現確實存在程序違法、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或錯判、誤判,可以直接改判或者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另外,對于已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仍然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申請再審需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之內提出。
問題四:強強父母不僅不履行法院要求其給諾亞舟幼兒園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判決,反而變本加厲地侵害諾亞舟幼兒園的名譽權。對此,諾亞舟幼兒園應如何處理?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經濟賠償部分則可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予以執行。并可依法對強強父母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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