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與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的銜接 《幼兒園工作規程》(以下簡稱新《規程》)修改了相關表述,使文件間的概念與內涵保持一致。如:幼兒園“工作人員”改為“教職工”,“醫務人員”改為“衛生保健人員”;“體格檢查”表述為“健康檢查”,與《幼兒園教職工配置標準》《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文件保持一致。
新《規程》增加的相關內容要求,與近年來頒布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重要文件,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新頒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相互呼應與銜接。
明確一些籠統、模糊的表述
新《規程》將多處籠統、模糊的要求進行了具體化。如:有關幼兒園規模原有“不宜過大”的提法,明確為“一般不超過360人”;原有“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小時半”,改為“正餐間隔時間為3.5~4小時”,不僅明確了兩餐是指正餐,時間間隔也更合理,等等。
細化和完善相關制度
新《規程》中細化和完善的制度主要包括:晨檢、午檢制度,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幼兒用藥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度,信息管理與公開制度,教研制度等。調查中發現,已經有近七成的幼兒園建立和實施了晨檢、午檢制度,本次也寫入了《規程》中。
此外,新增加的幼兒用藥安全制度包括建立患病幼兒用藥委托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幼兒用藥;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藥品,保證幼兒用藥安全。而且,新《規程》還特別增加了相關信息管理與公開制度,接受廣大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為了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新《規程》還要求幼兒園“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決保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引導教師在研究中不斷提高保教能力。
細化和完善相關制度,能使幼兒園的內部管理更加縝密,更好地提升保教行為規范,強化公開透明的社會監督,不斷提升辦園質量和水平。
調整部分重點要求
根據幼兒園教育活動在實施中被窄化理解,等同于集體教學和以往的上課等一些問題和偏差,在新《規程》中將其修改為“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樣的教育活動”,擴展了教育活動的概念,突出了教育活動的豐富性、靈活性和多樣性。
原有《規程》中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的“一致性”原則,導致了實際工作中對幼兒生活環節和生活活動的一致性要求和幼兒的統一行動,如集體排隊如廁、排隊喝水等一些不符合幼兒年齡特點的常規要求,本次修訂將“一致性”予以刪除,強調了生活照料因人而異,適應和滿足個體需要的基本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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