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兒園(簡稱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是公共衛生的一個領域,是我國兒童保健服務的一個重要方面。1985年12月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及時規范了各地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為保障兒童的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頒布已有26年。隨著社會的進步,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發展。在此期間我國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衛生部、教育部及相關部門頒布了《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規范和規章制度。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制度》中的某些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影響了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因此,在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的基礎上,為更好地落實《管理辦法》,規范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服務工作和內容,于2006年起,衛生部婦社司組織專家修訂1985年的《制度》為《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钡诎藯l也指出:“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規范》的修訂以《管理辦法》為指導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內容為依據。目的是能更好地適應現階段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發展,規范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技術服務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發展的趨勢和方向;使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常規化、制度化,提高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指導水平,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自2006年起,衛生部婦社司開始醞釀、組織專家討論、調研對《制度》修訂為《規范》的工作。目前,已召開20余次全國專家研討會議,其中,專題召開有關傳染病、消毒方面問題的討論,并組織有關專家赴福建、甘肅、遼寧、云南、安徽、江蘇、河南、貴州、山東、北京十省十五市進行《規范》內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問題的調研。同時,借助《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的契機,組織召開全國省級婦幼保健工作人員培訓會,廣泛征求了全國各省對《規范》的意見和建議。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國各地和相關部委、司局廣泛征集意見和建議。根據教育部體衛一司、基礎公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兩次反饋的《規范》修改意見,經專家會討論進行修改,最終完成了此《規范》。
修訂后的《規范》調整細化為四部分,將原《制度》內容列為第二部分“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包括十方面內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兒童膳食;三、體格鍛煉;四、健康檢查;五、衛生與消毒;六、傳染病預防與控制;七、常見病預防與管理;八、傷害預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同時依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衛生保健工作職責”和第三部分“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包括衛生評價流程和衛生評價標準;并補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關表格附件。與1985年頒布的《制度》相比,將原有“預防疾病制度”細化為現“傳染病”和“常見病”內容;原“安全制度”修訂完善為現“傷害預防”;原“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修訂為現“信息收集”。刪除“家長聯系制度”,根據新形勢發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內容。修訂后的《規范》內容得到更新補充,條理更清晰,實際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強。下面對修訂的《規范》予以說明。
(一)衛生保健工作職責
依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明確了托幼機構、婦幼保健機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增加本部分。對婦幼保健機構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職責明確細化,方便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和托幼機構在實際工作中進行操作。同時,對托幼機構在衛生保健工作中的職責細化,有利于規范各級各類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實施開展,更好地促進群體兒童衛生保健工作開展。
(二)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
將原《制度》內容納入本部分規范,并修訂為現有十項。
1.一日生活安排
將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訂為現《規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該部分包括五方面內容,更清晰明了、詳細、條理地說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規范》的操作性更強。其中,與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1)強調定期檢查一日生活安排的執行情況。
(2)根據現階段社會狀況,絕大多數兒童1歲以后入托幼機構,所以本《規范》刪除了原《制度》里1歲內兒童的一日生活時間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別強調了兒童戶外活動的時間,具體指出正常情況下全日制兒童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于2小時,寄宿制兒童不少于3小時。對兒童進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環節明確時間要求,可操作性更強。
2.兒童膳食
將原《制度》中的“嬰幼兒的飲食”修訂為現《規范》的第二部分“兒童膳食”。修訂后的部分包括兩個內容:膳食管理、膳食營養,更加全面地涵蓋兒童膳食的基本內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
(1)依據現有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新修訂后要求,重點提出對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給出具體可行的依據,強調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規章制度。
(2)要求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布,每學期收支盈虧不超過2%。
(3)要求膳食衛生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機構食品采購要求和庫存食品要求,明確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嚴禁托幼機構加工變質、有毒、不潔、超過保質期的食物,并根據食藥局201216號文件規定托幼機構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葷涼菜。對飲用水、留樣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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