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要具有正確分辯聲音優劣的素質
幼兒園的
音樂教學,一般都是以集體教學形式為主。當教師面臨一個發聲能力還不強的幼兒群體的合唱聲音時,教師必須具備分辯聲音優劣的聽覺能力,這是對幼兒教師的職業性要求。
首先,教師應該有正確的聲音觀念。所謂的正確聲音觀念,是指教師在實施教學之前,應對所要教學的樂曲的各種音律、節奏、聲調等都有較熟悉和清楚的掌握,形成一個客觀而準確的聲音標準,并以此來判斷幼兒在演唱中的正確與錯誤。這種聲音標準的形成和掌握是靠教師平時的自我訓練和經驗的逐漸積累而形成的。
其次,教師應具有判斷和糾正錯誤發聲的能力。幼兒在合唱時集體成員同時發聲,在群體同時發聲的情況下,教師要能夠判斷其中某一個人的發聲特點及其正確與錯誤,還應該能夠及時糾正錯誤發音,這就要求教師必須對每個幼兒的發聲特點有比較熟悉的了解和掌握。
再次,教師應熟練地掌握咬字、吐字規律。歌曲是語言和曲調相結合的一種藝術形式,生動而形象的語言是表達歌曲思想情感的重要工具,正確咬字、吐字就成為歌唱藝術中的一項基本功。教師只有掌握了正確咬字和吐字的規律,才能在教學中指導幼兒正確咬字和吐字,掌握正確的歌唱方法。這一項素質要求實質上是要求教師必須熟練地掌握普通話,不僅能用普通話作為平時的交際工具,還要在
音樂教學中用準確的普通話把歌詞表達出來。這樣教師就會把正確的發音標準固化在記憶之中,并形成一個判斷正確與錯誤的客觀標準,當幼兒在演唱中出現了錯誤發音后,教師不僅能及時發現并糾正,還可以對 幼兒進行針對性的強化訓練,以形成幼兒對語言的正確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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