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31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有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那么,幼兒園成為法人的條件是什么?具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呢?
一、幼兒園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
1 依法成立
幼兒園必須依據《教育法》等的相關規定來設立。《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備案手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所以幼兒園的設立,城市幼兒園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教育法》第26條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有必備的辦學基金和穩定的生活來源。”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幼兒園工作規程》第42條規定:“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公辦幼兒園的經費,主要是通過國家財政撥款的形式取得:民辦幼兒園主要通過舉辦者自籌和個人捐款等多種渠道取得辦園經費,以滿足辦園的需要。
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幼兒園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名稱可以自己確定,但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名稱。
幼兒園也必須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管理機構),對內實行管理、對外代表本單位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幼兒園還必須有自己的場所和必要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并達到相應的衛生和安全標準,滿足幼兒教育的需要。
4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幼兒園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則不能成為法人。它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能否獨立自主、獨立地形成并實現自身的意志為前提的;其次,由于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所以,幼兒園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否有法定的必要財產或經費,否則,它是元力承擔民事責任的。
此外,幼兒園成為法人,首先需要擁有《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包括從業人員的資格、業務范圍、衛生條件等,否則,就不具備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成為法人也就無從談起。
二、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對于幼兒園來說,法定代表人是園長;沒有園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園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對內一般行使領導權,領導法人組織的日常業務工作,對外代表法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以法人的名義活動。因此,園長如果未能盡職或者進行違法活動,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園長實施違法行為即便是依據法人的意志,在追究法人的法律責任時,也要視園長本身的過錯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三、幼兒園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 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呢終止時消滅。民辦幼兒園首先要在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登記注冊、辦理許可手續,獲得許可證。再去民政部門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證書,自獲證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公辦幼兒園不需要去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由教育主管部門(農村幼兒園由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幼兒園的民事權利能力必須與其設立的宗旨相一致,同時還需要受到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登記活動范圍的限制。當幼兒園被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時,它的民事權利能力也隨之消失。
2 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幼兒園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它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同時產生的,范圍也是一致的。它的行為如果違反其宗旨或超出其活動范圍的,就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幼兒園有時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從而實現其民事行為能力。獲得授權的代理人,以幼兒園的名義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幼兒園承擔。
四、幼兒園的終止
法人終止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通常情況,幼兒園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幾種:
1 依法被撤銷
依照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撤銷一些無必要存在的幼兒園:一些幼兒園在招生、收費等方面存在違法亂紀、損害國家或他人利益,被教育主管部門勒令停止辦園。
2 解散
因董事會或辦園人員的決議、章程規定的存續期滿或者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發生而自動終止。這種情況主要出現于民辦幼兒園。
3 其他原因
如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或改變、爆發戰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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