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在國內各個省市發生多起的幼兒園虐童事件,此類事件的發生引起了多方關注,包括家長、學校以及社會媒體等均對此進行了特別的關系與調查報道。對于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諸多專家亦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意見。筆者在此基礎上,結合各種認識以及自己所學知識,通過分析、論證,提出些許個人的建議與意見,希望對于幼兒園虐童事件的解決有所幫助。
關鍵詞:幼兒園虐童案;刑法分析;建議
一、案情介紹
在2012年10月24日浙江溫嶺發生一起民辦幼兒園老師雙手拎男童雙耳、致其雙腳離地的網絡照片上傳事件。在不久后,又隨之上傳了多張幼兒園教師對其所教幼兒的虐待圖片,為此當地公安局對涉案當事教師進行了拘捕。① 不僅如此,在山西太原某幼兒園內,5歲女童被幼師狂扇70次耳光,在山東東營,一所知名幼兒園里也發現一起幼師用針扎孩子的事件。②諸多的幼兒園虐童事件的發生,不得不引起家長與社會的關注。對于此類事件的發生,筆者在下文將從刑法學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
二、刑法學分析
1.是否構成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③ 而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并非是對其家庭成員之間的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不良行為,其與虐待罪的犯罪構成中的犯罪客觀方面是不相符的。
2.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④ 而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是否屬于故意傷害罪中所指的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需要做進一步的認定。筆者認為,故意傷害中的傷害他人行為雖需要達到輕傷,但是對于兒童與成人的傷勢認定情況不應當一概而論,雖然簡簡單單的打耳光、或者是用針扎的傷害行為沒有構成一般的輕傷標準,但是對于兒童來講,其所收傷害程度完全不亞于成人收到的輕傷害程度。因此,筆者認為幼兒園教師的傷害行為構成放任性質的故意傷害。
3.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此罪系修改后的97刑法將其從原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罪名),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⑤ 對于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是要在公共場合,而且是毆打傷害無辜,對于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很顯然不屬于此種行為,不過在學界將尋釁滋事罪中的“公共場合”做出了不同的界定,認為范圍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場合,僅針對此案中的幼兒園認定為公共場合,筆者不敢茍同。
三、個人見解
1.虐童行為該如何定罪
通過以上幾種罪名的分析,筆者認為,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如果情節比較輕微,在稍微超出了教師所盡職責的范圍外,則應當通過民事或者行政手段進行解決,如果其行為情節比較嚴重,很明顯超出了一般教師職責范圍外的行為,則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其具體的情節依照我國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對其定罪量刑。具體理由筆者在上文中的幾種可能罪名中的分析中已經論證。
2.是否設置“虐童罪”
對于浙江以及山西、山東出現的幼兒園教師虐童案件,網絡媒體以及相關的專家提出不同的避免建議,有的提出了在我國刑法中設立“虐童罪”。筆者認為,在當前的立法環境中,是否設立“虐童罪”不僅僅要考慮幼兒園出現的虐童行為的危害性,還有考慮此罪設立是否包含其他的危害行為,以及設立此罪后的司法實踐情況。要充分的明確增設此罪的必要性,不可簡單的因為此種虐童行為的出現而盲目的設立某種罪名。
3.如何避免幼兒園的虐童行為
對于如何避免出現大量的幼兒園教師虐童行為,堅決杜絕此類行為的出現,首先應當從幼兒園本身入手,在對幼兒園的相應資質以及軟、硬件設施監管與考察入手,其不僅是一個盈利性的機構,還是一個承擔者培養祖國花朵社會責任的場所;其次,對于民辦幼兒園的教師選撥與管理問題,要實行嚴格的選拔機制,在錄取后要進行嚴格的崗前培訓;最后,對于幼兒園教師的諸多不恰當行為,應當以教育為主,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措施為輔助,因為幼兒園教師大部分為年齡較小的群體,對其進行教育有利于幼兒園的教學以及其個人的成長。
結語:毋庸置疑,最近出現的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不斷得到多方面的關注,輿論的監督,社會的關系以及擔心,都對幼兒園教育行業提出了一定的質疑,對于做出不恰當行為的教師,大家都是嗤之以鼻,但是我們應當理性的對其行為進行分析,不可一刀切式的做出定論。此類行為的避免,需要家長、學校以及社會多管齊下,加強人文素質,共同為此類行為的杜絕盡自身應盡的責任。
參考文獻:
[1]《法制日報》,2012年10月29日。
[2]鄭代兵:“刑評溫嶺虐童案”,《青春歲月》,2013年第2期。
[3]王靜:“淺談幼兒為本的師德建設——由幼兒園虐童引發的思考”,《教育觀察》,2012年第8期。
[4]《東方早報》,2012年11月7日。
[5]徐曉兵:“如何能夠杜絕虐童案發生”,《蘭州日報》,2012年11月12日。
注解
、侔讣䜩碓矗篽ttp://learning.sohu.com/20121117/n35786 7404.shtml 。
、诎讣䜩碓矗篽ttp://www.wenming.cn/wcnr_pd/czzx/wskt_czzx/201210/t20121031_912264.shtml
、郯俣劝倏疲篽ttp://baike.baidu.com/view/83261.htm 。
、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
、莅俣劝倏疲篽ttp://baike.baidu.com/view/54899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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