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報道 為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哈爾濱市日前出臺規定,幼兒園只能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費”,除此之外不得向幼兒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按照哈爾濱市財政局聯合相關部門出臺的《哈爾濱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幼兒園應在醒目位置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或招生信息中也應寫明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據介紹,哈爾濱市現已明確保育教育費按照幼兒園級別確定收費標準,明確了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的審批程序。同時規定對家庭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收費可以減免,減免標準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50%。
記者從哈爾濱市財政局了解到,在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上,哈爾濱市規定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和住宿費標準要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并報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民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按照公辦幼兒園項目執行,其收費標準可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與幼兒園家長委員會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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